无论女博士因丈夫是同性恋而自杀还是其它因素的自杀,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细想一下我国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在感情上会遇到挫折,也不敢去面对困难和挫折,在感情上遇到挫折而就选择自杀,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遇到挫折和困难而不是一味的去逃避,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
我是同性恋,我妈妈一直逼我离开我的爱人,让我回老家,我好烦,我不想伤我父母的心, 我也不想离开我的
日前,成都武侯警方消息称,6月15日凌晨,成都某高校女教师、刚考取博士研究生的罗洪玲,从一座公寓13楼坠下身亡,已排除刑事案件。据悉,罗洪玲疑因同性恋丈夫骗婚产生轻生念头。而丈夫陈某道歉称,骗婚是为了掩盖自己。
看到这则消息真是让人心寒,也不得不让人感慨女博士真是太不爱惜自己的生命了,生命毕竟只有一次,更要懂得珍惜和爱护才是。女博士因同性恋丈夫骗婚,在感情上遇到挫折而就选择自杀,使得父母多年对你的养育付之东流、对你的殷殷期望瞬间破灭,而自己那么多年的寒窗苦读随着生命的消逝化为了永远的记忆,而这是多么的不应该啊!细想一下我国不知道有多少人会在感情上会遇到挫折,他们也都没有选择自杀啊!“船到桥头自然直”感情遇到挫折会有解决挫折的办法。发现自己的丈夫是同性恋者后,女博士可以先试着和丈夫沟通,争取改变丈夫的性取向,如果确实不行,可以选择离婚、重新开始等等毕竟自己还很年轻选择的余地还很多,为什么非要选择自杀这条不归路呢?为什么没有勇气去面对感情的挫折,而有勇气去自杀呢?更何况自杀也是需要更大的勇气。
近年,我国因感情问题而选择轻生的人越来越多,一个个自杀成了多少家庭之殇。人们常说“有因必有果”,女博士因同性恋丈夫自杀的背后有什么隐忧,又给我们反应了那些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
责任意识单薄。自从诞生的那天起,你就融入到了这个社会当中,不光是为了你自己活着,那也是为你自己的家人活着,为这个社会活着,那同时你也就肩负起了对自己家人和社会的责任,时时刻刻都要为自己的家人和社会负责。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挫折和困难,要勇敢面对困难和挫折,要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如果遇到困难和挫折一味地选择逃避,自己自杀解脱了自己,那要置自己的亲人于何地?让他们遭受痛失亲人的痛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所以大部分自杀的人内心都是自私的,只想着解脱自己、逃避责任,有着严重的避世心态,有勇气去自杀却没有勇气活下去。
心理素质较差。人们常说心理素质好的,能经得起困难和挫折的千锤百炼,他们会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困难和挫折;心理素质不好较差的,面对困难和挫折往往没有积极的心态,消沉、意志力低下是他们的第一反应,也经不起困难和挫折的考验,也不敢去面对困难和挫折,他们只想逃避,面对一些较大的困难和挫折,有时会让他们失去理性,失去理性的他们往往就会做出各种极端的事情来,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无论女博士因丈夫是同性恋而自杀还是其它因素的自杀,自杀现象在我国这几年不绝于耳,而且还呈上升趋势,自杀不知使多少个家庭支离破碎,让其亲人陷入无尽的悲痛中。反观这些自杀除了个人因素外,最主要还要着深层次的社会因素。
同心恋问题。由于我国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影响,人们对同性恋还是不能接受,而同性恋者为了不遭受世俗的眼光和人们的歧视,不敢公开自己的身份,而在婚姻方面,为了掩人耳目,绝大部的同性恋者还是选择和异性结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传宗接代的需要。无论结婚的那一方是同性恋,婚后同性恋者会对异性表现出性冷淡,使得性生活大打折扣,对方找不到婚后年轻人那种如鱼得水的感觉,时间长了会在感情上让另一方受挫出现裂痕,轻则双方离异,重则像这个女博士一样选择轻生。
压力大。当前社会压力之大压得好多人喘不过起来,高物价低收入使得好多人依然维持较低的生活质量,生活幸福感全无,他们都为了改变的自己的命运而努力奋斗着,当他们看到潜规则充实着整个社会,没有了合理有效的晋升渠道,他们心灰意冷看不到美好的未来,再加上恶劣的生存环境。他们放弃了,他们要解脱自己,他们选择了自杀他们要到天堂去需找自己的梦想和未来。女博士生前生活压力大不大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一个人长期处在重压之下,突然遇到像女博士这样的感情问题,这就有可能成为自杀的导火索。
总之,在我国自杀率在逐年上升,成了多少家庭之殇。要减少自杀,国家先要普及中小学心理教育,提高人们的心理素质、责任意识,肩负起自己的那份责任,遇到挫折和困难而不是一味的去逃避;其次,国家应通过各种改革,打破各种潜规则让社会拥有合理、有效的晋升渠道,同时提高居民收入、提高生活的幸福指数;再次,我们这个社会要对同性恋多一些包容,少一些世俗的眼光和歧视,让同性恋者敢公开身份,光明的正大的做人才是重中之重。
(来源:新浪微博)
罗洪玲的法院判决
罗的父母代理人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张志刚律师称,罗洪玲的死源于丈夫程某隐瞒自己男性同性恋倾向进行骗婚,引发两人间激烈矛盾冲突所致。罗在坠楼身亡事发过程中,程某存在严重过错,对因自己言行引发的罗洪玲轻生念头及行为不加防范救助,直接导致惨剧发生。程某多次以极端的精神刺激手段对待罗洪玲,这已经导致罗洪玲产生较严重心理抑郁倾向。程根本未尽到夫妻间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其过错与不作为与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其至少承担50%责任。请求武侯法院判决,程某赔偿罗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63万余元。
2012年9月20日,武侯法院受理了此案。11月6日,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时,程某没有来法院,而是委托他的代理律师出庭。程某律师说,罗洪玲是坠楼死的,程某不构成侵权,也不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程某的言行与罗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程某不应承担责任。程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婚,他与罗的结合,符合婚姻法规定。罗父母的索赔于法无据,程某之前已支付了3.2万元。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同性恋倾向及行为,法律尚无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论罗洪玲与程某婚前是否知悉对方或者双方有同性恋倾向,均不影响双方自愿登记的法律效力。罗的父母称程骗婚,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其感情的伤害和情绪的刺激是双向的,应对矛盾的方式也是多样的。对程某公开自己性取向的行为,跳楼自杀并非是罗必然的、唯一的应对方式。因此,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罗父母起诉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月初,法院判决,驳回罗父母的诉讼请求。罗的父母不服,将向成都中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