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自己的城市开一家宠物殡葬店需要哪些准备呢?一般开办殡葬服务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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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在自己的城市开一家宠物殡葬店需要哪些准备呢如果说想要在自己的城市开一家宠物殡葬店的话,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管理,三.网络广告因为目前很少这样的宠物殡葬店,第八条计划的建设提出的殡仪馆、火葬场的民政部门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扩展资料:丧葬管理条例之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凡未经批准建立殡葬设施应当禁止的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以说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种门店。

想在自己的城市开一家宠物殡葬店需要哪些准备呢


如果说想要在自己的城市开一家宠物殡葬店的话,那么我认为应该要准备以下3点。第1点就是要寻找一个合适的地理位置,如果说你的地理位置不好的话,那么你的生意将会很惨淡。第2点就是门店里面的安排,开一家殡葬店的话,那么你的门店里面就需要一些相应的仪器,并且你的门店装修风格也得合适一点。第3点就是要在网络上打广告,让城市的人了解到你这里有这么一家店。

一.寻找合适的地理位置

想要开店的话,它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的。如果你想要开一家宠物殡葬店,那么你一定要选择那一些养宠物比较多的地方。如果你的位置太过于偏僻的话,别人会不知道你这里有这么一家店,那么你自然也就没有什么生意了。所以在你确认在哪里开店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调研,不能够选错地方。

二.门店的安排

在你选择好了地理位置之后,你就要开始着手店里面的一些准备。比如说你要购置给宠物殡葬的一些机器,并且还要把整个门店进行装修。给这种门店装修的风格一定要合适一些,不能够搞得太过于喜庆,同时也不能够搞得太过于悲哀。这里面需要安排多少人手,需要招什么样的人,也都是要提前的去了解到,去做好准备。
 

三.网络广告

因为目前很少这样的宠物殡葬店,所以说很多人都不知道还有这种门店。因为知道有这种店的人比较少,所以说一定要在网络上去打广告,让更多的人知道你这一家店的存在。因为这种门店比较少,所以说全城的人都有可能会赶很远的地方来到你这里进行殡葬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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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开办殡葬服务需要哪些手续


殡仪馆是各地区民政部下设的事业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地区民政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一、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所建殡葬设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三)符合本行政区域的殡葬设施数量、布局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兴建殡葬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兴建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

(四)利用外资合作兴建殡葬设施,申请人除提交上述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扩展资料:

丧葬管理条例之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葬礼工作计划和葬礼本行政区域的需求,提出计划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和布局殡仪馆、火葬场,骨灰盒,墓地和葬礼服务站,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计划的建设提出的殡仪馆、火葬场的民政部门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丧葬服务站、骨灰缸,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公墓的建设,应当由民政部门审批后的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城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州,报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外资殡葬设施建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建立农村公益性村民公墓,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建丧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用地。

禁止建立、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面积和使用年限。在地球的情况下允许埋葬或埋葬骨灰按照计划,土地的面积和数量的年使用的坟墓遗体或骨灰埋在这里,由省人民政府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节约土地的原则,不占用耕地。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殡葬设施管理,对陈旧的火葬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防止环境污染。

丧葬服务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索取财物。

第十六条。

火葬机、尸车、尸冰柜等丧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丧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丧葬迷信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和其他随葬品。

第十八条。

凡未经批准建立殡葬设施应当禁止的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建筑原有的状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第十九条。

在墓穴占地面积超过人民政府设定的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不少于一次,但不超过其违法所得3倍。

第二十条。

埋葬应当火化的遗体或者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修建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殡仪馆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工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