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2021年了为什么还有人觉得不能吃狗肉,反对吃狗肉?如何看待全国或将禁食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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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2021年了为什么还有人觉得不能吃狗肉,反对吃狗肉


因为问题的关键词,从来不是狗肉或者狗啊,而是“有人觉得不能”。要知道,指鹿为马和亵渎圣洁都能给某些人带来很强烈的快感。

现在的天气是越来越冷了,很多冬季特有的美食吸引了众多食客的胃口,其中就有很多人最爱吃的狗肉火锅。其实关于狗肉能不能吃的话题,一直就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是认为狗肉本身就是一种美食。

并且还是大补食材,应该多吃,另一种则是坚决反对吃狗肉。在吃狗肉上,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这里也包括知名媒体评论人梁宏达。狗肉有人爱,吃有人坚决反对,狗肉到底能不能吃?听老梁精彩点评。

其实中国自古就有吃狗肉的传统,主要还是源于狗肉本身的营养价值以及食用疗效。狗肉属于一种温热大补的食材,最能补肾气,特别是在寒冷的冬季,“寒冬至,狗肉肥”,这是是吃狗肉的最佳时节。除了营养价值高之外。

狗肉在很多人眼里也是一道不可多得的美味,“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除了卤狗肉以外,冬季里很多人最爱吃的就是各种狗肉火锅和狗肉汤。以前的人吃狗肉,是认为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可是最近几年却出现了很多反对吃狗肉的声音。

对于吃狗肉的看法,老梁在节目上开头是这样说的:“其实狗的很多毛病,都是人给惯出来的”。他在这里指的,就是城市中很多家庭里养的宠物狗。其实狗在古时候,是“六畜”当中的一种,六畜者,马牛羊。

鸡犬豕,《三字经》中“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说的就是这六种牲畜,都是人类饲养的动物,其中马和牛属于运输和耕作的工具,在古时候对人类的贡献非常大,而鸡、狗、猪基本上都是被当作食物来食用的。

正像老梁说的,现在很多宠物狗的毛病都是人惯出来的,这里老梁专门提到了一种狗,那就是藏獒,老梁说像藏獒这种能看家护院、对主人忠诚的狗才体现出了狗的作用,而被很多人视为“宝贝”的狗,已经成了单纯的宠物。


如何看待全国或将禁食狗肉


原因一:猫狗和人类有更加亲密的关系。

首先,我们要分清楚猫狗和宠物之间的关系,虽然说猫狗是现代人类主要的宠物品种,但是猫狗并不等于宠物。与人类建立亲密关系的只是外形俏皮可爱,被引入人类居所,大家当成宠物饲养的猫狗,而不是猫狗这两个物种的全部,因此将猫狗等同于和人类建立亲密关系的宠物猫、宠物狗在逻辑上很显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如果猫狗真的和人类建立了亲密联系,那么城乡的角落里脏兮兮,病恹恹的流浪猫、流浪狗为什么很多都没有人管理,没有人救助?衣食无忧的人类居然放任大量和自己有着“亲密关系的”猫狗过着风餐露宿,食不果腹的艰苦生活,这太不可理喻了吧!

其次,猫和狗作为人类的宠物,凭借着逗人一乐,排解寂寞的本领就和人类取得了“亲密关系”,成为了禁止食用的物种,那么作者就要为牛打抱不平了。牛耕技术从出现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在中国农村延续了2000多年,现在一些落后地区的乡村,依旧保持着牛耕的传统,牛耕的出现极大地节省了劳动力,扩大了生产规模,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进而推动了当时社会制度的变革,促使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制度转变,毫不夸张的说,牛耕的应用在人类社会进步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个丰功伟绩的物种是不是也应该纳入禁止使用的名单?除牛以外,还有一些人养宠物猪,认为宠物猪也很可爱,是不是猪也得纳入禁止食用名单?

最后,猫狗和人类有更加亲密的关系这个理由很显然是在为少部分爱猫爱狗人士服务。大多数现代中国人虽然不乐意吃猫狗,但是也不会反别人吃猫狗肉。强烈反对甚至是推动立法禁止吃猫狗肉的人只是少数。那么我们就不能将一部分人的希望强加给大多数人,在推行或者禁止某样东西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受众的大小和接受程度,这部禁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

原因二:禁止食用猫狗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共识,是人类文明的体现。

这个原因是让大家最为不满,也最不能理解的,同时也是这部禁止令的核心“笑点”。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国家明令禁止屠宰猫狗,食用猫狗肉。作者也很难理解这些“共识”是那里捣鼓出来的“共识”;“人类文明的体现”又是体现了哪门子的“人类文明”,如果禁止吃猫狗肉真的是“共识”和“人类文明的体现”,那么为什么大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没有明令禁止屠宰猫狗,食用猫狗肉?可以说禁食猫狗肉根本不是大家的共识,也不是人类文明的体现,而只是西方某些人的一厢情愿罢了。

许多人对于


国家禁止吃狗肉吗


法律分析:中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禁止杀狗、吃狗肉。狗不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不是珍内贵、濒危动物,所以中国法律对杀狗吃狗是没有规定的。中国法律按照“法无规定即自由”实行,所以杀狗吃狗不犯法。社会中的爱狗人士去阻挠别人杀狗、吃狗肉,其实是一种打着爱的名义而行的违法行为。就目前来说,吃狗肉可以是道德谴责,但尚未上升到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吃狗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