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博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责令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博野县某村林地中用尼龙绳网非法猎捕鹰隼三只,捕获后其带回家中圈养,用以抓捕野兔。经鉴定,被捕的三只鹰隼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7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所猎捕的鹰隼为国家保护动物而仍然非法猎捕,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某虽未将鹰隼进行猎杀,但其猎捕行为已经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造成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依法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李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再上诉。
【法官说法】猎鹰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不管出于何目的、是否进行了猎杀行为,猎捕野生动物都会破坏生物多样性,都属违法犯罪行为。而生物多样性是生物资源丰富多彩的标志,是自然环境优越的重要指标,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意。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人民法院大有可为。博野法院将以两山理念为指引,牢固树立现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贯彻最严生态法治观,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倡导共建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