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给奔驰金融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的发票,西安利之星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4s店收的所有贷款客户的金融服务费是不是都是通过给第三方公司开具技术咨询服务费发票拿回金融服务费三分之二的款项部分,说是在利之星奔驰4s店和客户之间存在一个提供过桥资金的第三方公司,获知西安利之星并不具备开展金融服务的营业范围,其他车主要求西安利之星退金融服务费遭到拒绝,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依然未依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然后第三方公司将自己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三分之二返还给4s店。
维权女车主与4S店和解,其他车主要求西安利之星退金融服务费遭到拒绝;销售:收了快10年了,想退很难你怎么看
首先,金融服务费这个收费的定性问题,合法还是不合法,合规还是不合规。假定这个收费是合法合规的,那么提供服务的主体才能收取这个费用,像本次维权事件中的女事主在4s店的引导下,通过奔驰金融贷款购车,那么提供服务的有两方一方是奔驰金融,一方是西安利之星奔驰,前者向客户提供贷款,以收取利息的形式获得收入;后者向客户提供商品车辆,奔驰金融与利之星奔驰的关系呢,奔驰金融等与之类似的厂商金融通常提供的二年零三年低类型的贷款方案,这种厂商金融带有很强的同品牌营销政策,就是为了促进奔驰旗下车辆的销售,4s店起到什么作用呢,就是按照厂商金融的报单收单培训,安排本店的贷款服务人员收集客户贷款材料,然后向奔驰金融报送客户的贷款申请,放款后完成后续的产权证抵押及后续的贷后资料存档工作。4s店在这里边确实提供了一些服务,那他的收入从哪里来呢?答案是从奔驰金融来,4s店给奔驰金融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的发票,然后奔驰金融给4s店支付报酬,这个交易环节是合理的,那么4s店再以这个名义向客户收费就是显而易见的灰色收费,西安现在相关部门首次对外发布的消息,说是在利之星奔驰4s店和客户之间存在一个提供过桥资金的第三方公司,因为第三方公司向客户提供申请到放款之间的车款贷款部分的垫资服务,所以向客户收取了相关的服务费用,看似是合理的但存在几个问题:1客户事先不知情,所以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和知情权。2奔驰金融等类似的厂商金融从贷款申报到放款审批,不存在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72小时,所以客户需要等待提车的时间是不会太长的,客户是否还有需要这个第三方公司提供贷款垫资的必要性。3第三方公司为什么要通过个人微信账户收款,而不是通过刷卡的形式结算到自己公司银行账户。4,4s店和这家第三方公司的资金往来账务记录是否一致的问题,这个从纰漏的信息来看,是4s店给这个第三方公司开技术咨询服务费发票,然后第三方公司将自己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三分之二返还给4s店,这个资金是怎么流动的,从目前信息沒看来太多,但我猜测是,4s店收的所有贷款客户的金融服务费是不是都是通过给第三方公司开具技术咨询服务费发票拿回金融服务费三分之二的款项部分,这需要税务部门根据发票开具记录和两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去查实,在这里就不方便评论了,但能肯定的一点是,两公司的这种交易行为已经涉及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了,加之4s店向第三方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到底存不存在,是否超范围经营,这又涉及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反税法规定的问题了,这些种种都得税务机关及其他部门去查实,我相信政府会按照制度法规去依法查处,给广大关注这件事情的广大民众一个权威的交代的。
西安维权女车主称被收取金融服务费,且未拿到发票;陕西税务部门:正核实西安利之星是否存涉税违法行为你怎么看
看到这个问答,非常直观的西安利之星存在违法行为!法治社会,还有这等臭不要脸的经营主体!
作为一名财经工作者,从经济法和税法的角度分析,西安利之星涉嫌以下违法行为:
一、超范围违法经营
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笔者根据公开的信息查询途径,获知西安利之星并不具备开展金融服务的营业范围。西安利之星收取“金融服务费”的行为,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四)款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西安利之星涉嫌藏匿收入偷税
营改增以后,提供金融服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应税项目。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应当在应税义务发生时,主动向购买服务的买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对于收取应税服务价款确立纳税义务之后,西安维权女车主向其主动多次索要发票,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依然未依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涉嫌藏匿收入偷税!
根据公开报道,西安维权女车主支付的所谓“金融服务费”,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明确不得刷卡,只收取现金。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判断,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只收取现金,同时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事实,有涉嫌藏匿收入的故意!
“陕西税务部门:正核实西安利之星是否存涉税违法行为”。根据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检查的惯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检查通常是因为接到举报或者掌握相关违法线索才做出的检查决定!需要核实但不仅限于“金融服务费”是否依法申报纳税情况!
在一片声讨中,事主大概率不敢继续藏匿收入的违法行为,必然根据未开票现金收入申报缴纳“金融服务费”相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费。但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亦或者其补救措施是否及时,有待税务机关深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