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最终的发展方向是《城市居民小区治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应该是调整小区里的固态的,大家怎么看物业管理条例该动大手术啦由于上位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存在,这个不伦不类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却并没有或者说似乎没有涉及上述的这些结构单元,物业管理条例里插进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类的内容,《物业管理条例》,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为什么深圳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沒修改为物业管理服务条例,大家怎么看
物业管理条例该动大手术啦
由于上位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存在,以及通过这部条例以及社会现实中的误导和诱导,本来“物业”二字内容极为广泛,包括道路、桥梁、仓库、车间等等,都属于物业,经过这些年的不断的强化、误导,滥用以及异化,“物业”二字已经逐渐被异化为“物业=道路桥梁仓库车间医院学校等等房产”→“物业=房产”→“物业=城市房产”→“物业=城市居民小区房产”→“物业=物业公司”→“物业=物业服务公司”→“物业=物业服务人员”这样一条脉络。如果不相信,大家可以在城市里的任何一条街道上随机访问一下路人,他们理解中的“物业”是何含义,相信,绝大部分人都会回答说:物业就是小区里的物业公司。
看到这样的答案,不觉得挺无语的吗?
由此是否可以定论:物业管理条例该到大手术啦!
其实《物业管理条例》里的内涵很窄,就是调整城市居民小区里的管理和服务的相关笼统的规定。除了居民小区,这个条例里涉及到学校、机关办公楼、商场、工厂、医院里的物业服务或者管理吗?没有,一点都没有。这是其一。
其二,顾名思义,物业管理条例应该是调整小区里的固态的,或者叫做对小区公共不动产空间的管理和服务的。也就是说,它调整的是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物业之间的关系。但是,它又插进了小区业主间的调整关系,或者说,物业管理条例里插进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类的内容。也就是说,该条例是管“物”的,却又有一部分内容是管“人”的,还有一部分内容又是管“组织”的,就是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如何表决小区事务。这样深思下来,不觉得这个条例是不伦不类吗?结果就带来了什么呢?就是什么也管不好。物也管不好,人也管不好,组织也没有管好。
其三、物业管理条例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
现实是什么呢?
就是中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而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大量城市居民小区暴发式增长,大量传统农民通过购房、租房、进城等,变成了城市居民,这是一点。另外一点是,传统城市居民住宿区通过拆迁改造升级,以及住房商品化后,都大部分变成了集中成片居住的小区。当然,也有的是以某个行业、某个单位集资建房或者团购形式出现的小区,居民结构相对单纯。但是,几年之后,又会通过转售等形式,小区居民结构又变得复杂多样。
也就是说,如今的城市,是以居民小区为主要结构单元而构成的空间,当然,城市的结构单元还有学校、医院、机关、商场、宾馆酒店等等,但是,《物业管理条例》却并没有或者说似乎没有涉及上述的这些结构单元,它涉及的就是单纯的居民小区。而居民小区的和谐、安全、美丽、有序和居民最关注的事项,却不可能仅仅由物业服务公司就有能力完成的,还需要众多部门人员的参与。
其四,主语结构颠倒导致众多问题的产生。
上面说到,城市结构单元有居民小区、机关、学校等等,但是核心的一点是,不管那么多的结构单元如何多样,但最终,绝大部分人下班后都是要回到居民小区里生活的。可是,《物业管理条例》,一看就是把“物业”二字放在了主语位置,而异化后的“物业”二字的概念,又让很多人包括小区居民在内的人员,把“物业”当成或者有意引导成了小区的管理者,进而又异化为小区的主导者。但事实上,居民小区的主体永远是小区居民,居民小区的主人也永远是小区居民。特别要说明的是,这里指的居民,远远比“业主”二字宽泛得多。比如很多小区,居民的大部分人员是租房户,并不是业主,但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这些人却并没有完全具有参与小区事务的权利。而有权利的业主,因为并不实际居住,又变得对小区事务漠不关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个不伦不类的物业管理条例,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但是,也由于它是上位法,各省市在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或者实施细则时,是不太可能能够突破上位法的,只能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极小的微调。这也就是不管各省如何制定办法、细则,都难以有大的进展的根本原因。
由此,才有了本人的结论,《物业管理条例》该动大手术啦,而且根据居民是小区主体的这一定位,以及中国快速城市化后产生的众多的各种各样的问题,《物业管理条例》最终的发展方向是《城市居民小区治理条例》,或者是之类的名称,而且,里面的内容也需要有很多大的变动,而且还要增加很多很多的内容,让小区居住者能积极地、主动地、有效地、有序地参与到小区治理工作中来,这才是发展的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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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可以实行业主“自治”!你怎么看
我反对使用“自治”这个概念。业主的自物权(所有权),物权法学自己的逻辑概念是“自理”。
“自治”是政治学概念,容易污染物权逻辑的纯洁性,且容易误导业主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政治化。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