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上猴年都是哪几年
猴年对应的公历年份是1992、2004、2016、2028、2040。
猴是中国十二生肖排行第九的动物,对应地支为“申”。我国农历采用干支纪年,逢壬申年、甲申年、丙申年、戊申年、庚申年,民间俗称猴年;天文专家表示,农历丙申猴年是一个平年,包括7个大月(30天)和5个小月(29天),有355天。
踏入2021辛丑年,属猴人与太岁既无冲也无合,一年运势较为平稳,加上有一组吉星拱照,整体发展可算是稳步上扬。只是牛年过后的虎年属犯太岁年份,届时运势将易受冲击转生为衰,建议属猴人于最后一季作好准备,以迎接冲太岁来临。
牛年喜获“紫微”及“龙德”两个强而有力的吉星驾临,代表慈祥和悦、逢凶化吉,上班族有望得贵人提拔,经商者亦能得到新旧客户支持,凡事事半功倍。投资上亦可望凭独家信息而获利,但不宜作高风险的投机炒卖,谨记“见好即收”。
除了贵人助力,新一年亦有代表喜事重重的“天喜”吉星入命,可望有结婚、添丁、置业等喜事临门。不过,若已有稳定伴侣或已婚者再遇上“天喜”星则要提防桃花过盛,建议安分守己,以免一时意乱情迷,而跌入错综复杂的三角关系。
蜂猴能吃吗
不能吃。蜂猴属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学名:Nycticebus coucang)为灵长目蜂猴属下的一种猴子,有9个亚种。体型较小而行动迟缓,是较低等的猴类,体长28~38厘米。两只小耳朵隐藏于毛茸茸的圆脑袋中;眼圆而大。四肢短粗而等长,第二个脚趾还保留着钩爪,尾短而隐于毛丛中。体背棕灰色或橙黄色,正中有一棕褐色脊纹自顶部延伸至尾基部,腹面棕色,眼、耳均有黑褐色环斑。蜂猴栖于热带雨林及亚热带季雨林中,完全在树上生活,极少下地,喜独自活动。行动特别缓慢,只有在受到攻击时,才有所加快,故又名“懒猴“。白天蜷成球状隐蔽在大树洞中或在枝桠上歇息,夜晚出来觅食,以植物的果实为食,也捕食昆虫、小鸟及鸟卵。一年四季均能交配,怀孕期5~6个月,多在冬季产仔,每胎1仔。分布于云南和广西南部,多分布于东南亚。属中国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的食物主要是热带鲜嫩的花叶和浆果,也捕食昆虫,善于在夜间捕食熟睡的小鸟,喜食鸟蛋。也喜食蜂蜜,因此名“蜂猴“。形态特征:蜂猴是体型较小的一种原猴类,体长280~380mm;体重680~1000g,成体体重700~1500g,雄性平均体重680g,雌性平均体重625g;尾长22~25厘米。头圆,吻短,牙齿36枚,眼大而向前,具暗褐色眼眶环和浅棕色的三角形眼上斑,眶间至前额为逐渐加宽的亮白色线纹,眼间距很窄,耳廓半圆而朝前。前后肢粗短,等长,手的大拇指和其他4指相距的角度甚大,第二指、趾极短或退化,除后足第二趾是爪形外,其他指、趾的末端有厚的肉垫和扁指甲。体毛短密,颜色变异很大。眼、耳之间,面颊、颈侧至肩背呈暗灰白色,背部棕、棕红或灰色,头顶至腰背有一条显著的棕褐色脊纹,至尾基部逐渐变窄,色泽变浅,至头顶分成两岔延到耳端及眼周围,腹面棕色或污灰白色。懒猴具有毒性,这是极少数哺乳动物才具有的能力。为了获得毒液,懒猴会用手摩擦腋窝附近的腺体,之后将毒液涂在牙齿上。人或捕食者若被懒猴咬伤,将导致致命的过敏性休克。懒猴可能会利用毒液进行捕猎,甚至是保护幼崽。有证据显示,懒猴母亲在离开孩子去觅食之前,会将毒液涂到幼崽的身上,以此威慑潜在的捕食者。生活习性:活动夜行性、树栖,极少下地,其活动、觅食、交配、繁殖及眠休等均在树上度过,白天蜷缩成团隐蔽在高大乔木的树洞、枝叶繁茂的树冠附近或浓密枝条的枝叉上休息,黄昏后开始活动觅食。性喜单独活动,行动特别缓慢,多为攀爬式运动,不会跳跃,只有在受到攻击时,才有所加快。蜂猴被称为懒猴,是因为它畏光怕热,白天在树洞、树干上抱头大睡,鸟啼兽吼也无法惊醒它。它的动作非常缓慢,走一步似乎要停两步。曾有人做过观察,发现蜂猴挪动一步,需要12秒钟时间。蜂猴动作虽然慢,也有保护自己的绝招。由于它一天到晚很少活动,地衣或藻类植物得以不断吸收它身上散发出来的水气和碳酸气,在它身上繁殖、生长,把它严严实实地包裹起来,使它有了和生活环境色彩一致的保护衣,很难被敌害发现。因此,蜂猴又得了一个雅号--拟猴,意思就是它可以模拟绿色植物,躲避天敌伤害。捕食蜂猴的食物主要是热带鲜嫩的花叶和浆果,也捕食昆虫,善于在夜间捕食熟睡的小鸟,喜食鸟蛋。也喜食蜂蜜,因此名“蜂猴“。特性在蜂猴的胳膊肘内侧的腺体能够产生毒素,当它们梳理毛发时,毒素会遍布它们的皮毛,当其受到威胁时,蜂猴会滚成一个球,只留下有毒的皮毛在外面。当捕食者在树上时,它们也会滚成一个球从树上落下,从而逃避危险。有时它们会采取牙齿咬的被动防御方式来逃避敌害。沟通蜂猴利用视觉、声音、触觉和化学信息来沟通,会做气味标记来通信,也能够利用超声波来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