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保护其健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4月28日予以公布。包括预产期、产检、产假等规定,旨在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不能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工作人员在夜间劳动或者延长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