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的组织章程?如何报考兽医资格证和职业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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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医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兽医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Veterinary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V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兽医从业人员和兽医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维权和自律等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国兽医,提高兽医的业务素质、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行业资源、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促进兽医工作的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B座5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兽医依法执业,维护兽医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行业自律,完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兽医从业行为;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活动:
1、调查研究国内外兽医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会员的发展等提供咨询和建议,研究制定兽医执业规范,建立兽医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兽医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兽医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兽医队伍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2、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
3、组织制定动物卫生福利、兽医用品用具、动物保险、动物标识等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推动中国动物卫生服务与福利工作;
4、研究制定兽医教育机构质量评估、认证标准,促进兽医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5、表彰奖励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兽医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
(四)指导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工作;
(五)参加国际兽医相关组织,开展国内外兽医技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技术交流平台,提高整体执业水准,推动兽医事业的发展;
(六)组织开展执业兽医的继续教育活动,提高执业兽医技术水平;
(七)普及兽医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兽医技术,依照规定出版兽医刊物、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兽医行业综合信息交流与服务平台;
(八)了解兽医的现状、要求和愿望,掌握行业面临的重点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促进兽医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兽医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十)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与及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从业人员,或在动物防疫、兽药检验、动物诊疗、科研、教学等事业、企业单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兽医工作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单位会员:凡承认和遵守本协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兽医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事业、企业法人单位、相关社团组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
(七)接受本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八)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本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七)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秘书长,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7日第一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如何报考兽医资格证和职业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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